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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闯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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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朝官制整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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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打击地方割据势力。

4. 维护中央集权。

5. 纠正皇帝过失,防止决策失误。

而且,督察院与吏部分权并立,又互相牵制,更进一步产生了良性之效,有力维护了王权。

朱元璋极其重视督察制度,因为他出身贫苦,做过和尚,亲身经历了元末的残暴统治及农民起义,深知元朝无视法纪,官吏极端**,农民备受困苦,是其败亡的主要原因。因此,朱元璋极其痛恨贪官污吏并制定了严苛的刑法来惩治贪官,例如,地方官贪污60两以上就要处斩,还将其做成草人(把人皮拔下来,添上草),挂在官府两边,警惕其他官员。

虽然明朝对官员贪污的处罚如此之严,却还是不断有官吏贪污,这是因为明朝官吏的正式工资是历史上最少的。

但是明朝的督察制度还是有它的历史局限性。

D.局限性

1.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**社会,一切法律,制度都是为了巩固皇权,维护封建君主**。明朝的监察官员只有“弹劾权”,并不能直接对贪官污吏进行处理。因此,对官员的监察效果,对制度执行的好坏,往往取决于皇上个人的品质及抱负。

2.明代的监察制度虽然发展的比较完备,在维护封建统治和巩固皇权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,但毕竟这些官吏是由封建官僚所组成,因此,其自身必然随着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日益衰落,统治集团的日益腐化而蜕化变质,最终沦为统治集团内部各个利益派别争权夺势的工具,从而失去了失去澄清吏治的制衡作用。

正如上面所说到的,督察院权力很大,几乎什么事都能管,所以为了规范这些御使的行为,朱元璋想了两个办法:

1. 挑选书呆子,道学先生做御使。因为这个工作得罪人,而且也捞不到钱,所以道学先生最合适。

2. 这些御使虽然权很大,但是官阶都很小(七品小官),使得他们不敢过于猖狂。

六科给事中

但是,即使这样,朱元璋还是不放心,于是他又建立了六科给事中来监督督察院和六部。其用意在于加强皇权,使最高统治者便于从中操纵。

对应中央六部,朱元璋在六科给事中设六科,各科设都给事中一人,官位七品。这些人的权力大到骇人听闻的地步。

1. 他们如果认为以皇上的名义发出的赦令有不妥之处,居然可以将赦令收回。

2. 皇帝交派各衙门办理的事件,由他们负责每五天检查督办一次。

3. 给官员进行年终考核。

督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两个部门互相牵制,互相监督,不仅使监察机构的权力受到制约,对监察制度本身,也起到了维护的作用。

大理寺

中国古代掌管平反狱刑的官署。朱元璋于1367年置大理司卿,为正三品。

主要职责:审核天下刑事案件,有量刑不当的,要依据法律重新裁定,有错判误判的,要重新审理,不能放过罪犯,不能冤枉无辜。

刑部,督察院,大理寺合称三司法。刑部裁定,定罪,督察院调查,大理寺有权驳回,有重大案件,都要三司法会审。初审以刑部,督察院为主,复审以大理寺为主,如未经大理寺允许,犯人不得发配入狱或流放。

朝迁特派员

由皇帝选派亲信,大臣,代表皇帝到各个行省,地方,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巡查,并将情况如实回报给皇上。

翰林院

是明代通过科举考试汇集人才的地方,也是明代高层政治人物的输出之所。虽然翰林院不过是一个五品衙门,尚不如一个地方的府级单位,但其政治上的特殊性和重要性,绝不是其他部门所能比肩或代替的,尤其在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方面具有特殊功能。翰林学士为正三品,他们并不参与实际的行政工作,一般只是负责教授皇室子孙,修编国史,帮皇帝起草文案。而且,只有翰林学士才能进入内阁,六部尚书及侍郎大部分都出身自翰林院。

翰林院的设立,反映了明代政府对政治人才,尤其是高层政治人才培植的高度重视和用心经营。

国子监

是明代国家管理教育的最高行政机构和国家设立的最高学府。掌管全国学生的教育。

二十四衙门 (宦官机构)

主要有十二监,四司,八局。负责照顾皇帝及其后宫,子女起居饮食,以及皇宫内部的大小事宜。他们分工详细,责任明确。

厂卫制度 (特殊的特务机关)

东厂,西厂,内行厂――由宦官组成,专门从事侦缉活动,并行事审判权。他们人数众多,形成了以京师为中心的全国性特务网,权力很大。

锦衣卫――由保卫皇帝安全的侍卫组成。朱元璋为了有效的控制臣民,赋予锦衣卫侦察,逮捕,审讯等司法权,并直接对皇帝负责。大理寺和刑部不得过问其审判活动。

由于厂卫制度是受皇帝指使的法外司法机关,具有独立的审查,缉捕,审讯权,不受法律和司法程序约束,破坏了正常的司法制度,导致了封建法制的紊乱,反映了司法制度的畸形发展,也表现出君主**制度的腐朽,没落和残酷。

军权-五军都督府

朱元璋为分散中央军事机构的权利,撤销大都督府,改设前,后,左,右,中,所谓的五军都督府,并规定五军都督府管兵籍,掌军政,但无调动军队的权力。

兵部掌管军官的选拔和军令,但无直接指挥军队的权力。

这样,兵权也完全掌握在了皇帝手中。

地方官制

明代地方区域划分为省,府,县三级。除北京,南京外全国被划分为十三个省,分别是浙江,江西,福建,北平,广西,四川,山东,广东,河南,山西,陕西,湖广和云南。

元朝时在各省设置行中书省,掌管该省的政,法,军权,号称“外政府”。因此造成各省各自为政,擅权自专,不听朝廷调度,形成分裂割据局面。朱元璋吸取前朝教训,废除行中书省,改在各省设:

承宣布政使司-主管一省的民政和财政

提刑按察使司-主管一省司法刑狱,诉讼事务,同时也是中央监狱机关督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,对地方官员行使监督权。

都指挥使司-明政府设立于地方的军事机关,掌一省军政。

他们合称三司――三司互不统属。在地方,三司分立,行使各自职权,均由皇帝直接指挥,凡遇重大政事,均由三司会议,上报给中央的部院。这样不仅消弱了地方的权力,强化了中央集权,而且各地方机构职能专一,互相牵制,既加强了统治效能,又便于皇帝直接控制。

各省地方机构只下设府,县,这样,地方政权层次简化减少,皇帝命令的逐级下达也就通常起来。

明朝的官吏制度,职责分明,效率较高。行政,军事,司法监察三大系统分立,最高决策权则统于皇帝,帝王只要能掌握这个体系也就能控制全局,朱元璋因此成为历史上权力最大的封建独裁者,明朝也成为中国历史上封建中央集权最为成熟,最为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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